新一轮药品改革开出新“药方”
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从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等方面,明确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相关政策,部分新政将对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直接影响。
《意见》明确,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加快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推动实现专利药品和已过专利期药品在我国上市销售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周边国家和地区可比价格。 食药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意见》要求,食药监管、卫生计生、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及伪造等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失信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意见》规定,优化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用药的使用情况。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应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意见》指出,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聘任等挂钩,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责任。
《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
从产业驱动层面来看,有医药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该《意见》将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注入改革动力。就药品生产领域来看,关于严格新药审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推动落后企业退出等改革措施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实际上也在鼓励药企积极投身创新药研发,全面提升药品质量。在此背景下,创新药产业将进一步受益政策红利。
就上市公司来看,创新研发实力较强的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在创新药研发中充当重要角色的医药外包服务公司,都将在此次药品生产领域改革中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就流通领域而言,随着“两票制”的推行,医药流通行业的兼并重组将进入高潮。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10/c_1120441672.htm